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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運輸安全

發佈   2016-8-31

鋰電池運輸安全

鋰電池運輸安全

鋰電池安全運輸規定

  1. 可攜帶的鋰電池:可以作為手提行李攜帶含不超過100Wh鋰電池的筆記本電腦、手機、照相機等個人用便攜式電子設備及備用電池登上客機。
  2. 限制攜帶的鋰電池:經航空公司批准,可以攜帶超過(含)100Wh但不超過160Wh鋰電池的電子設備登機。每位旅客攜帶此類備用鋰電池不能超過兩個,且不能托運。
  3. 禁止攜帶的鋰電池:禁止攜帶或託運超過160Wh的大型鋰電池或電子設備(裝有鋰離子電池的輪椅除外)。
  4. 鋰電池的保護措施: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中)
  5. 鋰電池所屬類型必須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第38.3小節規定的每項試驗的要求。
 
鋰電池安全運輸要求
  額定能量或鋰電含量限制 行李類型 數量限制 批准 保護措施 通知機長
個人自用消費品設備 ≤100Wh 或 ≤2g 托運、手提或隨身 -- -- 防意外啟動  
100Wh-160Wh -- 運營人批准  
個人自用消費品設備的備用電池 ≤100Wh 或 ≤2g 手提或隨身 -- 單個保護  
100Wh-160Wh 每人2塊 運營人批准  
運營人批准 ≤160Wh or ≤8g 托運、手提或隨身 -- 運營人批准 防意外啟動  
便捷式電子醫療裝置的備用電池 手提或隨身 每人2塊 單個保護  
電動輪椅或代步工具 電池不可卸 -- 托運 -- 建議提前告知運營人做好安排 電路斷開、電池防短路、防受損 通知機長
電池可卸 ≤300Wh 電池應卸下並手提
電動輪椅或代步工具的備用電池 ≤160Wh 手提 每人2塊 電池防短路、防受損
≤300Wh 每人1塊
 
※攜帶備用電池的數量應以旅客和機組成員在行駛中使用設備所需的合理數量為判斷標準.